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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相关法律法规

一、问题反映受理范围:

1、对集团党组织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各类纪律行为的反映;

2、对党员领导干部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犯行为的反映;

3、对集团各部门、二级公司内部明确不利于集团公司业务开展的“不成文”的工作流程、“不明确”的工作制度、及“不公开”的规定规则,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各项业务工作开展、整体社会形象及职工利益等问题的反映;

4、对集团各部门、二级公司内部工作氛围、工作风气等系列问题进行的整体反馈,在问题中存在的主要矛盾、次要矛盾及主要涉及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的相关问题反映;

5、针对有关部门、单位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二、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集团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。

三、集团纪委提倡实名反映线索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,准确填写被反映人单位及职务,如有重名或反映问题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。

四、请您参照反映问题材料参考样式反映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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